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523号原告:吉林省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前进大街2255号。法定代表人:黄晓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胜利,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哲,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吉林省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