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执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郯城县马头镇西爱国村委会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文,郯城县马头镇西爱国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2201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文,男,1950年10月9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郯城县马头镇西爱国村村委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郯民初字第30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郯城县马头镇西爱国村村委会在郯城县马头镇财政所的款项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清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