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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崔海与申虎燮、李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申虎燮,李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44号原告:崔海,男,1969年5月17日生,朝鲜族,住龙井市。被告:申虎燮,男,1965年10月30日生,朝鲜族,住龙井市。被告:李京梅,女,1969年2月26日生,朝鲜族,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海与被告申虎燮、李京梅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红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金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