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590号原告:张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全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田玲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