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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590号原告:张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全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田玲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