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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小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苏永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苏永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小额字第613号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京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京洙,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金美花。被告苏永年,现住图们市,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永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主动向原告履行缴费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