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诉前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海君与王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海君,王宝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诉前保字第6号申请人谢海君,男,汉族,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申请人王宝国,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申请人谢海君因与被申请人王宝国(系吉J2Y4**号小型轿车车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宝国所有的吉J2Y4**号小型轿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宝国所有的吉J2Y4**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桂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