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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浙江摩根兄弟科技有限公司、顾卫平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摩根兄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催字第13号申请人浙江摩根兄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杭州湾大桥新区西塘路283号。法定代表人顾卫平。委托代理人戴羽嘉,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佳伟,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浙江摩根兄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票据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后一个月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于2014年11月27日签发的票号31400XXX/26148XXX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票据记载:出票人扬中市兴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吴江友好纺织有限公司,付款行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出票日期2014年1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27日,出票金额2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摩根兄弟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季 晖代理审判员  王玲玲代理审判员  丁翠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有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