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法调确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毅与张金罗关于确认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毅,张金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调确字第15号申请人张毅,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申请人张金罗,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委托代理人张幸福,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系张金罗堂弟。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毅与申请人张金罗关于确认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的申请,并依法指定审判员左斌审查此案。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毅与申请人张金罗关于确认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一案,于2015年7月8日经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张毅与申请人张金罗双方确认申请人张金罗至确认之日尚欠申请人张毅借款450万元属实,申请人张毅认可张幸福系申请人张金罗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由张幸福代理张金罗偿还上述债务;二、申请人张金罗自愿同意委托张幸福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偿还所欠申请人张毅的借款450万元,并自愿同意在2015年7月19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三、其他双方无争执。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左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喻晓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