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再终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新海、乔书敏因与被申请人陈昌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新海,乔书敏,陈昌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再终字第000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新海,男,汉族,1958年3月9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乔书敏,女,汉族,1955年12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魏强,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昌茹,女,汉族,1981年10月3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马柯,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新海、乔书敏因与被申请人陈昌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昌茹于2013年11月26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新海、乔书敏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该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王新海、乔书敏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南民二终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王新海、乔书敏仍不服,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南民申字第00068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乔书敏及王新海、乔书敏的委托代理人魏强,陈昌茹及委托代理人马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王新海、乔书敏申请再审称: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及委托书无效,理由如下:1、2013年5月21日,按照房子的市场价格,王新海、乔书敏通过儿子XX以22.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郑雪梅,当日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该款交付了儿子XX,故此房应归郑雪梅所有。2、陈昌茹在2013年6月13日通过XX,强迫王新海、乔书敏在没有看清内容的情况下,在协议及委托书上签字,显属无效。3、合同中房款18.5万元与市场价相差太大,而且未收到陈昌茹款项。4、委托书中委托陈昌茹收款,明显是陈昌茹与XX共同欺骗二位老人。5、XX系成年人,且分家另过,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陈昌茹答辩称:王新海、乔书敏与答辩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公证处工作人员全程公证下所签,真实有效,且房屋已经交付给答辩人占有使用,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卫审判员 李建新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