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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胡良均与朱胜红、骆邦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胡良均,男,生于1965年2月25日,汉族。被执行人朱胜红,男,生于1971年4月23日,汉族。被执行人骆邦芬,女,生于1975年8月19日,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胡良均与被执行人朱胜红、骆邦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确认被执行人朱胜红、骆邦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朱胜红、骆邦芬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胡良均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古蔺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昊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