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贺孝楼与吴光青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孝楼,吴光青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335号原告:贺孝楼。被告:吴光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孝楼诉被告吴光青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孝楼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孝楼撤回起诉。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武梦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