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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6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东豹��工有限公司、佛山市安特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东豹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安特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662-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东豹化工有限公司,罗村芦塘工业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安特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罗村上柏工业区。刘志安,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穆天子山庄椰树泉**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72********。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或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志安在其所属经济联合社、经济社的股份分红款、征地收入、福利金及其他经济收益合共集体分红款2691783.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伟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