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胜权与黄观英、黎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权,黄观英,黎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72号原告黄胜权,男,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住珠海市。委托代理人钟宏炬,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锦珠,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观英,女,汉族,1969年10月17日出生,原住广东省化州市,现住珠海市。被告黎冠斌,男,汉族,1965年4月27日出生,原住广东省化州市,现住珠海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光仁,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胜权诉被告黄观英、黎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伟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胜权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锦珠,被告黄观英及其被告黎冠斌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光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胜权诉称,被告两夫妻长期在横琴市场经营海鲜和活禽生意,承接横琴主要酒楼的海鲜活禽供应并在市场设摊销售。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原、被告是邻里关系。2014年12月23日,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向原告立下《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月22日),该笔借款已经到期。2015年1月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但遭到被告的一再拖延和无理拒绝。原告认为,依据双方约定,被告构成了根本违约,依法应当清偿借款。被告还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2015年4月30日为2263.3元(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为97天,150000元*5.6%/360*97=2263.3元)。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263.3元(以1500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5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5年4月30日止为2263.3元),以上两项暂计人民币152263.3元;3、两被告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黄胜权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黄观英因生意经营的需要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2、离婚协议书,拟证明被告黄观英在借款时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因生意经营需要借款理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黄观英辩称,当时写的借条是15万元,借款期限是一个月,但是原告将资金出借给被告时扣除当月利息15000元,实际出借金额只有135000元。被告黄观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黎冠斌辩称,本被告从1992年底就来了横琴,1993年开始在横琴市场经营活禽生意,生意一直不错。早年已在横琴买房,不用租房,经济收入完全足够维持家人正常生活。近三年除活禽生意外,并无经营其他生意,无其他投资。黄观英借款数额巨大,现在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案件就有5个,诉请本金总额高达5191600元。据了解黄观英还向另外好几个人借款,其中还有对单个人借款超过100万元的。近四、五年黄观英迷上赌博,经常聚赌,还赌得大,拿走本被告做生意辛苦赚的钱去赌掉,夫妻经常因此吵架。近几年,本被告就黄观英赌博的事,曾多次到横琴派出所或打110报案。横琴很小,出借高利贷的人与本被告彼此都认识,知道本人极为反对黄观英赌博的,出借高利贷给黄观英从来没有告诉过本人。直到黄观英还不起高利贷本息,放高利贷的人找上门来,才了解相关情况。因此事,已于2015年1月与黄观英离婚。黄观英因为赌债欠下借款,属于其个人行为。黄观英借款数额巨大,本被告的经济收入完全足够维持家人正常生活,无需对外借钱,亦未使用过黄观英借来的一分钱。黄观英对外负债是其个人行为,与本被告无关。被告黎冠斌向本院提交了横琴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黎冠斌因被告黄观英烂赌成性,向横琴派出所报警进行劝赌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黄观英和被告黎冠斌于1990年结婚,于2015年1月19日离婚。二被告长期在珠海市横琴镇居住并在横琴市场经营活禽生意。被告黎冠斌曾于2012年10月21日向珠海市公安局横琴派出所报警,称其妻子在横琴新区红旗村东江花园赌博。原告黄胜权与二被告系多年的邻居关系。2014年12月20日,被告黄观英提出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1张15万元的借据。借据载明:因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黄胜权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周转,为期壹个月。原告黄胜权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一个月的利息15000元,实际支付现金人民币135000元给被告黄观英。另查明,2015年1月22日至2015年4月20日,本院共受理以黄观英为被告的民间借贷案件6件,诉讼请求本金总金额达51916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证明》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黄胜权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15000元利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被告黄观英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135000元返还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原告黄胜权预先扣除的利息15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黄观英涉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而被告黎冠斌予以否认,被告黎冠斌陈述称对被告黄观英的涉案款项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其生意经营及家庭生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黎冠斌相熟,而在借款给被告黄观英时,没有征求被告黎冠斌的意见,也没有告知被告黎冠斌,在借款之后,也没有向被告黎冠斌追索,明显与常理不符。本案被告黎冠斌称其为个体工商户,长期在横琴经营活禽生意,不需要巨额资金就可以维持正常经营。被告黎冠斌还陈述了其离婚前的家庭经济状况,不需要巨额资金就可以维持家人正常生活。在本院审理的涉及被告黄观英的系列案中,被告黄观英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所借款项达数百万元,普通家庭的生活和生产经营并不需要如此巨额的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本院认为被告黄观英所借款项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高度可能性。原告主张涉案款项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黄观英所欠原告的款项属于其个人债务,应由被告黄观英负责偿还,原告主张被告黎冠斌共同偿还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黄观英偿还借款本金135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黎冠斌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观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胜权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5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35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黄胜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为人民币1673元,由原告黄胜权承担人民币88元,由被告黄观英负担人民币15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伟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育君第1页共5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