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喀民一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一初字第215号原告: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法定代表人:孙尚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国利,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陈某某,男,住喀左县兴隆庄乡。被告:陈某某,女,住喀左县兴隆庄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