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一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一初字第215号原告: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法定代表人:孙尚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国利,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陈某某,男,住喀左县兴隆庄乡。被告:陈某某,女,住喀左县兴隆庄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