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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执恢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秀凡等人诉贵州清水江水电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凡,杨代文,黄庆国,吴世祥,姜熬俊,姜思权,杨玉,贵州清水江水电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执恢字第00025号申请人杨秀凡,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侗族,剑河县人。申请人杨代文,男,1965年出生,汉族,剑河县城关个体工商户。申请人黄庆国,男,1964年元月18日出生,汉族,剑河县人。申请人吴世祥,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苗族,剑河县人。申请人姜熬俊,男,57岁,剑河县人。申请人姜思权,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苗族,剑河县人。申请人杨玉,男,49岁,苗族,湖南省通道县人。申请莫顺国,男,63岁,湖南省麻阳县人。被执行人贵州清水江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江公司”)。地址:锦屏县三板溪。法定代表人周灿元,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保良,董事长。申请人杨秀凡等8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黔东剑民一字第0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清水江公司应履行的部分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一公司尚欠40620.65元至今未履行。现本院在清理未结执行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一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京瑞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京瑞支行的存款40620.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应武审判员  杨通明审判员  王斌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方其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