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孙明强与马东升、临朐宇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强,马东升,临朐宇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孙明强,临朐县冶源镇孙家小崔90号。被执行人马东升。被执行人临朐宇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东升,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明强与被执行人马东升、临朐宇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秀兵审判员 邓洪军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