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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832号原告王甲。被告王乙。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6月28日登记立案后,于2015年7月6日向原告人送达预收受理费的通知书,但原告王甲法定时间内未缴纳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王甲在法定时间内未缴纳受理费,应视为原告王甲放弃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海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伊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