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832号原告王甲。被告王乙。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6月28日登记立案后,于2015年7月6日向原告人送达预收受理费的通知书,但原告王甲法定时间内未缴纳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王甲在法定时间内未缴纳受理费,应视为原告王甲放弃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海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伊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