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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民一诉前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前生、贺云、颜菊香因与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大湖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菊香,贺云,贺前生,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大湖村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诉前保字第4号申请人颜菊香,女。申请人贺云,女。申请人贺前生,男。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大湖村民组,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大湖村。法定代表人尹友仕,组长。审理申请人贺前生、贺云、颜菊香因与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大湖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贺前生、贺云、颜菊香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大湖村民小组银行存款16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贺云、张志刚所购买的位于衡阳市蒸湘区长湖街39号沐林美郡二期30号楼1702室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28.96平方米)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贺前生、贺云、颜菊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大湖村民小组名下160000元银行存款。二、查封贺云、张志刚所有的位于衡阳市蒸湘区长湖街39号沐林美郡二期30号楼1702室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28.96平方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文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罗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