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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付光珍诉郑州市红茶坊饮食娱乐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光珍,郑州市红茶坊饮食娱乐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544号申请执行人付光珍。被执行人郑州市红茶坊饮食娱乐城。负责人耿纪周,总经理。付光珍诉郑州市红茶坊饮食娱乐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金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娱乐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贷款39151元。被执行人郑州市红茶坊饮食娱乐城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付光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郑州市红茶坊饮食娱乐城系私营企业,有负责人耿纪周个人出资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市红茶坊饮食娱乐城及其负责人耿纪周银行存款128496.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