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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万道龙与雷希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道龙,雷希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253-2号原告万道龙。被告雷希林,系鄂L6U3**号小型面包车登记车主、驾驶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25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事故车辆鄂L×××××号小型面包车予以查封、扣押。现被告雷希林已向原告万道龙赔偿了医疗费50000元,另向本院交纳了保证金10000元,原告万道龙同意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事故车辆鄂L6U3**号小型面包车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商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钱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