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刘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147号罪犯刘洪,男,生于1961年10月29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日作出(2006)武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中,2008年9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4月经该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12月、2014年5月二次经本院共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议书,于同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刘洪在服刑中获监狱二次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沙洋监狱局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系患病罪犯,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二次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沙洋监狱局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6月被认定为患病罪犯。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系患病罪犯,可以减刑并在幅度上适当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申 平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鲁习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