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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行审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大连高新技术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大连宇光虚拟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服管理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甘行审字第9号申请执行机关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源波,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金,男,委托代理人赵立轩,男,被执行人大连宇光虚拟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立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26日针对被执行人大连宇光虚拟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大高人社监罚决字第(2014)23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大连宇光虚拟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年9月4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复议或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机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处罚决定合法且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高人社监罚决字(2014)2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群审 判 员  刘丽娜代理审判员  克李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文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