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熊斌宇、杨敬、袁清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熊斌宇,杨敬,袁清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骆杨。委托代理人徐郎,男,汉族,1991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熊斌宇,男,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杨敬,女,汉族,1988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身份证号码:。被告袁清彬,男,汉族,1971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斌宇、杨敬、袁清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熊斌宇、杨敬、袁清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刚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斌宇、杨敬、袁清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1元,由原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周寓先人民陪审员 郭晓玲人民陪审员 杨 蓓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陈思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