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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808号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焦某某,男,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杜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