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赵设诉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设,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解行初字第28号原告赵设,男,汉族,1958年1月5日出生,无业,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法定代表人林新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海欧,该局政策督察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成群星,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设诉被告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因原告赵设在2015年7月10日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坚持中途退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苗晓霞代理审判员 李振虎人民陪审员 原爱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段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