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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上高瑞州陶瓷有限公司与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高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高瑞州陶瓷有限公司,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高县人民政府,胡模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初字第16号原告:上高瑞州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黄金堆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武和平,董事长。被告: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高县城敖山大道2号。法人代表人:陈秋勇,该局局长。追加被告:上高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龚法生,县长。第三人:胡模草,男,1964年8月2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高瑞州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高县人民政府、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胡模草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高瑞州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高瑞州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傅银牯审判员  李任根审判员  李 军二0一五年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晏晓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