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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磊若软件公司与河南中科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新乡市金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磊若软件公司,河南中科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新乡市金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市景安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103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贝克街西路2693号。代表人:马克.皮特森(MarkP.Petorson),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布安山,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振涛,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中科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尹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梁道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乡市金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与自由路交叉口(汇金城酒店公寓2008室)。法定代表人:张尊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谊,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景安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三路二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杨小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华,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科科,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磊若软件公司诉河南中科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新乡市金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市景安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卓群审 判 员  王 娜代理审判员  冯艳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继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