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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与那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那亮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52号?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明月镇。法定代表人:崔生学,经理。被告:那亮,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其它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那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王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