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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295号原告:曾某,住广州市增城区。被告:王某,住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黄波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小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