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295号原告:曾某,住广州市增城区。被告:王某,住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黄波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小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