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吉林市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吕品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品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972号原告:吉林市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47号。法定代表人:李万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峰,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秀利,该公司经理。被告:吕品杰,女,1958年3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品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吕品杰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长清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齐永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