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太白分公司与夏品金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太白分公司,夏品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太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组织机构代码57853362-0。负责人:蒋宝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夏品金,男,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太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夏品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夏品金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雨示民二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浩审判员 方雪峰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