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玉贞与梁山县水泊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贞,梁山县水泊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李玉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翟继现。被告:梁山县水泊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杨孟刚,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玉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广军。原告李玉贞诉被告梁山县水泊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金领取单一份,领取单记载补偿金额为9945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99451元及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依据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金领取单”,该领取单依据的是原、被告于2013年6月26日签订的第082号《东环、南环路升级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故该案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鸿庆审判员  张月菊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丕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