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桂红与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杨桂红。被执行人: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杨桂红诉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桂红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2703300.00元。已执行标的168万元,未执行标的1023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