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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百德(泉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温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德(泉州)置业有限公司,陈温健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百德(泉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法定代表人林连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清风,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龙福,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温健,男,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百德(泉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温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百德(泉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陈温健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百德(泉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88元,减半收取120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颜鸣宙人民陪审员  陈丽蓉人民陪审员  徐婉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竞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