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明与深圳市荣中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万科金域蓝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深圳市荣中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万科金域蓝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69号原告:陈明,男,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委托代理人:周菊香,住湖北省嘉鱼县。被告:深圳市荣中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刘国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万科金域蓝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法定代表人:李升阳。委托代理人:王志平,系该公司法务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陈明诉被告深圳市荣中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万科金域蓝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413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招伟妍人民陪审员 张志贞人民陪审员 卢家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冬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