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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管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蒙青与周丽、张红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青,周丽,张红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管初字第18号原告蒙青,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胡浩,长春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丽,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常住地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张红军,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常住地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蒙青与被告周丽、张红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红军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二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此案应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二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此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红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春飞审判员  王长青审判员  于金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晏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