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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不能提供被告赵某的准确送达地址,又不能提供被告赵某下落不明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刘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温桂宏审判员  韩占国审判员  王俊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崔佳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