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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杨健与杨桂坚、梁基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健,杨桂坚,梁基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杨健。被执行人杨桂坚,被执行人梁基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基兰、杨桂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一初字第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谋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