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梁军兵与凌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军兵,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561号申请执行人梁军兵,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凌云,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凌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凌云银行存款1317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汪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