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王春甫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春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被执行人王春甫,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春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一中民终字第10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64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2410号民事判决及(2012)一中民终字第10398号民事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一中民终字第103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春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鹏审判员 罗涛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