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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鲁执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萨仁高娃与忙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萨仁高娃,忙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鲁执字第2359号申请执行人:萨仁高娃,女,蒙古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忙来,男,蒙古族,职工。本院对萨仁高娃诉忙来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阿鲁民初字第50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萨仁高娃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忙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忙来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忙来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忙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号内存款,但不得办理支取、转账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洪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莽 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