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892号原告:黄某某,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陈某某,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