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涉县顺进汽车修理厂与张如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涉县顺进汽车修理厂,张如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涉县顺进汽车修理厂。经营者张辉刚,个体工商户。被告张如芳。原告涉县顺进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张如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涉县顺进汽车修理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涉县顺进汽车修理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志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