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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顾克敏与宜兴市精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王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克敏,宜兴市精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王文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0971号原告顾克敏。委托代理人朱小平,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精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万石街110#。法定代表人王文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文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克敏与被告宜兴市精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公司)、王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克敏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顾克敏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克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5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克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时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梦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