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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吴振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翠玲,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曾楷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7895元减半收取978947.5元,由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春梅代理审判员  肖 芳代理审判员  梁昕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龙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