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执民字第9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朱永华、严苏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华,严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999-1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华,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严苏光,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望商初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华与被执行人严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严苏光应支付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99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