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秦国基、王改云与巩义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国基,王改云,巩义市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秦国基,男,1995年11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改云,女,1945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巩义市人民医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巩义市人民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巩义市人民医院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巩义市人民医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巩义市人民医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二十七万九千四百八十一元三角四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俊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