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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彦芳与被执行人刘忠学、齐齐哈尔市光明铝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刘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铁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4〕齐民一终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中的赔偿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以被执行人刘某某无从查找,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及被执行人刘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执字第25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赵国范审判员  邓文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希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