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灞民初字第02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靳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899号原告靳某某被告张某某在本院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靳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另150元本院退付原告。审 判 长  韩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 琦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孟爱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