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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范XX与被告邵XX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XX,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960号原告范XX被告邵XX委托代理人杜建国,郯城天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范XX与被告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XX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XX承担。审判员 孙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安丽 来自